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728号)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 712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
《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P020211203339032312311.pdf (ndrc.gov.cn)
适用两方面:
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以下简称《“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
划明确的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
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
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
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除外)。
2、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资助方式:
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项目。
方向及具体标准:
1。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700 元/亩、800 元/亩、900 元/亩、900 元/亩;人工造灌木林,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300 元/亩、350 元/亩、400 元/亩、400 元/亩;退化林修复,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550 元/亩、600 元/亩、650 元/亩、650 元/亩;封山(沙)育林 100 元/亩、飞播造林 160 元/亩。
2,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地、人工种草,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300 元/亩、300 元/亩、350 元/亩、350 元/亩;围栏封育 18 元/米、飞播种草 50 元/亩、草原改良 90 元/亩。
3,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内容,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其他地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4,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为 450 元/亩、500 元/亩、550 元/亩、550 元/亩;京津风沙源区、岩溶石漠化区等重点区域内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 5万元/处。
政策依据:
根据《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P020211203339032625061.pdf (ndrc.gov.cn)
适用:
1、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等。
2、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3、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
4、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防沙治沙示范、国家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
5、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
资助方式:
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安排项目。
支持范围、方法及具体标准:
1、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100%。
2、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中森林防灭火项目西部地区(含按西部地区政策执行的地区及重点国有林区)、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其他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60%,草原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 30 万元/公里。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 80%。
4、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等项目比例为 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 90%;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
5、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5 万元/个、加固改造 25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江西、广西、重庆、云南等重点省份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 30 万元/个、加固改造 20 万元/个、功能完善 10 万元/个。
6、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生态保护与修复支撑体系: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